什么是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以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分为三种: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

个人出资并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以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

两人以上合伙组织的,可以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由两人以上举办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或者由上述组织和个人联合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扩展数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不享有实际股东权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团体。”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其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经营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法定用途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财务审计。"

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和民政部民政局编的解释是:“企业的利润可以在成员之间分配,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之间分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能在成员之间分配。”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首先,出资人将财产投入民办非企业单位后,该财产将转移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所有权,无权取得任何投资收益,也无权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终止时的剩余财产。

其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一切活动必须以组织宗旨为中心,严格限定资产的使用范围。

而且民办非企业单位终止时的清算程序中,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分配,必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用于发展同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捐赠行为,与企业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投资关系有本质区别。

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独立法人,对其财产享有独立所有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出资人、发起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以任何方式取得所谓的“投资收益”。

比如,民办非企业单位抽逃出资、转让出资、分红或者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都是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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