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公司三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

供电公司三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电力公司三大决策实施细则》和《保定供电公司三大决策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制度,增强集体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三重一大”是指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的事项。三大事项决策坚持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策”的要求,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确保公司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第三条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执行三大事项决策制度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班子分工和具体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事项范围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根据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由公司党委会议、经理办公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指示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公司的改革发展战略、目标、主要经营战略和管理制度;

(三)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公司年度综合计划、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决算)、自有资金分配方案、产权转让、重要资产出租、重要资产处置、公司的(投资)、借贷、审计等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五)公司劳动用工、工资分配、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七)公司的改革方案、组织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调整和使用、岗位设置、人员安置等重大事项;

(八)安全生产、电网建设、运行管理、优质服务、电网调度等方面的重大事项。重大事故、突发事件、违纪案件、法律经济纠纷和影响本单位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处理情况;

(九)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大事项,企业文化建设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公司职代会、党代会、工会、共青团工作和离退休工作的重大事项;

(十)决定公司级或向上级推荐先进集体和个人及其奖励办法;

(十一)决定对违纪组织、干部或人员的处理意见;

(十二)其他重大决策。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党委直接管理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调整。主要包括:

(一)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选拔、任免和调动;

(2)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奖惩;

(3)后备干部的管理;

(四)其他重要的干部人事管理事项。

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企业的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电网设备、科研开发、信息技术等有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基建、技术改造、大修、科技项目的年度计划和调整方案;

(二)融资、担保和委托贷款项目;

(3)应向河北省电力公司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四)年度计划以外的重大改造和新建项目;

(五)非生产性项目的年度计划和调整方案;

(六)因政策变化、设计变更、外部环境变化等引起的重大事件。;

(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第八条大额资金运作是指超出公司总部领导干部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划转和使用的限额划转和使用资金。主要包括:

预算内大量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超预算和预算外资金的大量转移和使用;

(三)大量使用非生产性资金,以及使用捐赠、赞助资金;

(四)其他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三大事项决策的具体事项参照《中国供电公司党委议事规则》、《供电公司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供电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和公司领导干部管理、财政资金管理、投资管理、综合计划管理、招标采购管理等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是三大问题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条三大事项的决策主要采取公司党委会议和经理办公会议两种形式,不得单独征求意见进行决策。需要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干部任免及有关重要事项由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如无特殊情况,党政主要领导应参与讨论和决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按规定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突发事件由个人或者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和经营班子报告。临时决策者负责决策,

党委和管理层事后按程序批准。

第十二条党委会议、经理办公会议按党政规定分别召开。

由负责人主持。会议期间,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具体经办人员可就议题内容和决策建议作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三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召开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参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有必要,可以提前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未列入议程的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五条集体研究决定三大事项时,参加人数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会议决定若干事项时,应当逐项研究决定。与会者应就议题的决策建议逐一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推迟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缺席的与会者可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表决可以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经会议集体讨论和与会人员充分表达意见后,会议通过、原则通过、重新审议、试点或

暂停执行和其他决定。在与会者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会议主持人不得轻易作出决定。如果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推迟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会议决定的事项、表决方式、表决过程、与会人员及其意见和结论应当完整、详细记录,会后形成会议记录或文件,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本运营事项需要进行法律论证的,应当在集体决策会议前向法律事务部门提供书面材料,并由法律事务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九条重大决策程序:

(一)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要求,提出需要。

研究决定的事项。研究决定企业改制和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本单位工会应当通过适当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经经理或党委书记同意,决定决策事项;

(三)分管领导根据议题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可行性论证方案和建议,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四)根据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和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根据不同内容和情况选择讨论决定方式,分别召开党委会或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

(一)根据公司《领导干部管理条例》,通过民主推荐、公开竞争等方式。,提出考察对象,经党政主要领导沟通同意后确定;

(二)干部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严格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三)公司党委讨论干部任免前,拟提拔任用的领导

领导干部人选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在班子内部充分酝酿。党政主要领导要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有分歧就不宜参加会议。班子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提醒或要求改正;

(四)公司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讨论

决定干部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到会,到会的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才能形成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或重大问题不明确时,应暂缓决策。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

(五)公司党委决定的任职人选,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考生反映的问题经查属实,影响干部使用的,经会议研究,暂缓任用;

第二十一条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

(一)重大项目应由职能部门提前组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并进行初步审核;

(二)预算外项目和资金的使用,由预算委员会提出,经分管领导同意,经理同意,进行调研活动、法律咨询、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经分管领导初审后,将其列入会议决策事项并召开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财政部门对大额资金运作应当事先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

(四)重大项目和大额资本运营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提出,经经理同意,列入会议决策事项,召开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决策做出后,需要向上级报告的决策,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公司领导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办公室是监督决策事项的责任部门。单一部门承办工作的,根据业务分工确定承办部门;由多个部门承办的,应当明确一个牵头承办部门,其他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应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级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职工推动本决定的贯彻落实,发现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党委的决定不一致或脱离实际的,要及时提出意见。如果不改正,可以向上级举报。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领导班子应当明确三大决策事项的范围、工作流程和责任分解。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三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格,问责措施是否有效。

第二十七条三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应定期向上级报告,或以适当方式在公司内部通报,自觉接受监督。班子成员要根据职责分工,以适当形式及时报告三大事项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和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三大决策支撑体系。健全完善党委议事规则、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以及干部管理、财务管理、投资管理、物资管理、决策回避、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

第二十九条企业成立的推进重要工作的领导小组和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其在三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职能部门要按照协同监督机制的要求,加强对下级单位落实三大事项决策的监督。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部门要把“三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检查、考核和任免四优领导班子及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办公室应当把三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办公室应当把三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三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司保密规定,加强重要决策、重点项目和重大方案的保密管理,确保不泄密。

第三十四条参加三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决策负责。对三大问题决策失误的责任人,要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追究责任。(www..Com)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无论造成何种影响和损失,都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领导干部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依据《中国共产党关于生产党内纪律处分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有关领导干部管理制度,给予经济考核、政纪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违反决策制度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或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清退或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与国家和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