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被起诉违约,如何承担责任?

1,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该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和责任由下属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担保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第四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担保无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依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2.分行的诉讼状况。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民事诉讼意见》第四十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与其他具有诉讼资格的组织一样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诉讼主体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主体资格,分行的民事责任由依法设立分行的总行承担。此外,分公司还具有独立承包能力。

3、分公司和总公司作为* * *与被告和例外。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偿还义务。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 * *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被告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分公司和总公司多为* * *被告,判决是* * *承担责任。但在执行时,一般先执行分公司的财产,总公司的财产不足。

作为例外,上述分支机构和总公司可以作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4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担保纠纷案件时,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但是,商业银行或者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除外。”因此,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时,只能是被告。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仍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总公司的其他财产进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