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标准持股协议

实际投资人(股东):(以下简称甲方)

名义投资者(代理持有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拟与第三方* * *出资设立一家公司(预先核准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甲方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股东,享有公司股东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乙方是甲方持有公司股份的名义投资者。乙方只能根据甲方的决定,以自己的名义代表甲方行使甲方投资者和股东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现就乙方代表甲方履行出资人职责及持有甲方股份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出资权益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经公司登记机关记载登记为由,否定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