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

法律分析:流程如下:

1.公司有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原因。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启动重整程序。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书》进行审查。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须通知已知债权人及通知未知债权人。

不及物动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七。自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进入重整期间后,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管理财产和业务,管理人应当将财产和业务移交给债务人。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同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十、法院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

XI。重整计划草案批准后,债务人应当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

十二、《重整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债务人已执行完毕且公司已恢复良好状态,重整程序终结。

梁公司恢复了正常运转。

十三、债务人无力实施或不实施“重整计划”,法院应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裁定终结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后进入破产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明显丧失偿债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