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能解释一下上市公司“临时公告”的定义和作用吗?

第四章中期报告\ x0d \ x0d \第三十条当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而投资者并不知情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现状和可能产生的影响。\x0d\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x0d\(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x0d\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购买房产的重大决策;\x0d\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x0d\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且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发生数额较大的赔偿责任;\x0d\ (5)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亏损;\x0d\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x0d \(7)1/3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公司经理发生变更;董事长或经理不能履行职责;\x0d\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持股或者控制发生重大变化;\x0d\(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和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被责令关闭;\x0d\ (10)在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中,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x0d\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x0d\(十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x0d\(十三)董事会已对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计划、股权激励计划作出相关决议;\x0d\(十四)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任何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x0d\(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x0d\ (XVI)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x0d\(十七)提供重大对外担保;\x0d\(十八)取得大量政府补助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入;\x0d\(十九)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x0d\ (20)因前期披露的信息存在错误、不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予以改正的;\x0d\(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x0d\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x0d\(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对该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x0d\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x0d\ (3)当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的发生并报告时。\x0d\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相关事项和风险因素的现状:\x0d\(一)重大事件难以保密的;\x0d\ (2)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上有传言;\x0d\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存在异常交易。\x0d\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取得进展或者发生变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x0d\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x0d\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x0d\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收购、合并、分立、股份发行及股份回购导致上市公司总股本、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x0d\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关注其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以及媒体对公司的报道。\x0d\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媒体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消息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当事人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进行书面查询。\x0d\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筹划中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并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x0d\第三十六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导致该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因素,并及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