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的区别
法律主观性: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性质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份公司必须设立三个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法律客观性:
《公司法》第101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