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通证券是什么时候倒闭的,为什么?
简媜罚字[2006]第10号
当事人:天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通证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180号,法定代表人段虎。
关于天通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一案,我会现已结束调查,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程序。
经查,2004年6月9日,天通证券从其在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丽霞分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出5亿元至其在中国建设银行济宁分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在中国工商银行济宁分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6月10日,10将款项划入大莲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邹城市支行开立的账户(40750043070809601)。2004年6月5438+065438+10月1日,天通证券从其在中国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划转8.8亿元至大莲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邹城分行开立的账户(407500430708096001)。天通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融资,数额较大。
上述事实有天通证券相关协议、财务资料、银行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说明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天通证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第(三)项“挪用客户委托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内的资金”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禁止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规定,构成原。
鉴于天通证券大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不具备继续经营的条件。根据原《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中有严重违法行为,不再具有业务资格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其证券业务许可证,责令关闭”,我会决定撤销天通证券的证券业务许可证,责令关闭。对天通证券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另行处理。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