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的最大股东人数

法律主观性:

有限合伙企业数量为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应当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合伙人以相同出资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

法律客观性: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普通合伙人决定加入或者退出合伙企业;(二)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取得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案件中,查阅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六)当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责任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当执行合伙人迟迟不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以自己的名义为企业利益提起诉讼;(八)依法为企业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