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旧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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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旧)

财汇字[2001]第7号

颁布日期:2001-1-18颁布单位:财政部。

介绍

1.这些准则规范了投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投资会计主要解决投资估值和投资损益的确认问题。投资的计价包括投资成本的确定和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

2.本标准不包括:

(1)外币投资转换;

(二)证券业务。

(三)合并会计报表。

(4)企业合并。

定义

3.本标准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投资是指企业为了通过分配增加财富或谋求其他利益而取得的另一项资产。

(2)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不准备持有超过一年的投资。

(3)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

(4)成本法,是指按照投资成本对投资进行估值的方法。

(5)权益法,是指以投资成本对投资进行初始定价,然后根据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调整投资账面价值的方法。

(6)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是指债券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和应收利息后与债券面值的差额。

投资分类

4.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长期投资分为长期债务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务投资可分为债券投资和其他债务投资。

5.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控制权是指决定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权利,并据此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具有控制,是指根据合同对某项经济活动的控制。

(3)重大影响,是指有权力参与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决策,但不决定这些政策。

(4)无控制,无* * *有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6.投资应按取得时的投资成本计价。

7.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但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账款单独核算。债券的初始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和应收利息后与债券面值的差额,作为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放弃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债务重组取得的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初始投资成本。

8.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将投资企业初始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在一定期间内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有投资期限规定的,按照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未约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按照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应当在不少于10年的期限内摊销。

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

临时投资

9.短期投资的现金权益或利息,应当在实际收到时,按照投资的账面价值予以核销,但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息计入应收账款的除外。

10.期末或至少年末,持有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已确认减值损失的短期投资价值已经恢复,应当在原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内转回。

长期债务投资

11.债券投资的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购买至到期期间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进行摊销。摊销方法可以是直线法,也可以是实际利率法。债券投资应按期计算应收利息。计算的债券投资利息收入,调整债券投资溢价摊销额后,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12.计入债券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费用,金额较大的,可以在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并计入损益时,在购买债券至到期期间进行摊销;如果金额较小,也可以在购买债券时摊销,计入损益。

13.其他债权投资按期计算的应收利息,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14.对于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提的未收利息在确认时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分期支付利息的债权投资,在确认时将应计未付利息作为应收项目的价值;对于分期支付利息的债权投资,确认时应将应计应收利息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

15.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16.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17.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被投资单位宣布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金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予以收回,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18.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19.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应当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照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按规定或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的金额,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应当根据被投资单位宣布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其应分得的份额,并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只有在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的情况下,才确认被投资单位的净损失;被投资单位在以后期间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应当在计算所得收益份额超过未确认亏损份额后,按超过未确认亏损份额的部分收回投资的账面价值。

根据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的净损益为基础。

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

20.由于追加投资等原因,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投资企业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与被投资单位分享控制权或者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将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将新的投资成本与被投资单位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21.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而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 *同一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当停止采用权益法。

22.投资企业按照第21条规定暂停采用权益法的,在暂停采用权益法时,应当将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之后被投资单位宣布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已计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收回新投资成本冲减新投资成本。

长期投资减值

23.企业应当定期逐项检查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至少在年度终了检查一次。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导致被投资单位的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账面价值的,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本准则所称可收回金额,是指企业资产的净售价与持有资产和到期处置投资所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净售价是指资产的售价扣除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价值已经恢复,应当在原投资损失金额内转回。

24.短期投资转入长期投资时,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

待处置的长期投资不调整为短期投资,待处置的长期投资应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投资处置

25.处置投资时,将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公开

26.企业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下列与投资相关的事项:

(1)本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单独披露;

(2)短期投资、长期债务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余额,其中长期股权投资中属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投资的部分应单独披露。

(3)本年提取的投资损失准备;

(四)投资的估价方法;

(五)短期投资的收盘价。

(6)投资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

(7)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的重大差异;

(8)投资变现和投资收益汇回的主要限制。内聚法

27.对于本准则实施日前发生的投资业务,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规定不同的,不予追溯调整。对于在本准则实施日之前发生,但在实施日仍持有的投资,从实施日起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处理。

补充条款

28.本标准自2001 1 1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