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通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第三条本所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确保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以提高公司经营的有效性和效率,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善、有效实施、检查和监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条公司在内部控制检查和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经本所确认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公司应当说明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应当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时,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公司董事会设有审计委员会的,审计委员会可以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和评价意见。

第三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和完善;

(2)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三)内部控制检查和监督情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五)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措施。

(七)下一年度内部控制工作计划。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验证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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