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可以强制执行吗?可以由债券持有人决定吗?

公司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无法执行,难以显示其合法性。所谓强制执行,通常是指国家机关。

公司债权人可分为主动债权人、被动债权人、社会债权人和公司债权人,根据传统民法和公司制度进行分类。

一.积极债权人

所谓主动债权人,通常是指与公司发生合同债务的债权人。合同遵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有双方签字才能生效。因此,公司债权人通过合同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可谓是自己意志的结果,在性质上是积极促成债务关系的,所以这类公司债权人称为积极债权人。

第二,被动债权人

所谓被动债权,顾名思义,可以知道这类债务之间的关系不是自愿的,而是被动债权。在营利过程中,由于其与外界的联系,外人可能因公司自身的行为或其员工的行为而受到损害,从而对公司产生债权。侵权债是被动债权,对公司有被动债权的主体是被动债权。

第三,社会债权人

在公司法中,还有一种债权人是积极债权人和消极债权人并存的。他们是代表公众利益的主体。对员工和客户的保护,对环境和生态的保护,对社会资源的节约使用,甚至对税收的缴纳,都是社会债权的一部分,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也可以视为社会债权的一部分,因为它们是基于社会公平与和谐的法律调整。基于社会债权对公司有债权的人,就是社会债权人。既然这样的债权是建立在社会福利的基础上,那么就很容易想象政府往往会成为这样的社会债权人。

四。公司债券的债权人

公司债券债权是指通过购买本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而享有本公司债权的人。这类债权人是主动债权人,因为其与公司债券的关系是基于购买公司债券的行为,但债权人本身是站在投资者的角度购买公司债券的,与股东类似,所以特别将其归为一类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