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共同,或者诉讼标的相同,人民法院认为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一方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方的诉讼行为应当得到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承认,并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有效,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进行和解,必须取得被代表人的同意。

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当事人人数众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布公告,说明案情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登记。

在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没有选举代表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约定一名代表。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有效,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进行和解,必须取得被代表人的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所有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判决或者裁定。

扩展数据: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法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依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审判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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