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员有什么规定?

法律分析:拟裁员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占公司职工总数10%以上的,公司应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或向工会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裁员前应将裁员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对于被裁员工,应优先考虑已签订长期、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优先考虑家庭只有一名就业人员且有老年或未成年员工需要赡养的员工。另外,如果公司半年内再次招聘,要告知并优先考虑被裁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可以将裁员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

1,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企业生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劳动合同变更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其他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优先保留以下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里没有其他员工,有老人或者未成年人需要赡养。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