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收购要约的强制性规则。
答:要约收购是收购人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单方面表达购买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意向。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要约收购属于特别民事要约,应当遵守以下强制性规则:
(1)关于收购要约的生效时间。收购人应当自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之日起15日后公告要约,具体时间由收购人决定。
(2)要约收购的有效期。要约收购规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但是,除非有有竞争力的报价。在要约收购承诺期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3)投标报价内容的变更。在要约收购有效期内,收购人变更要约收购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在发出要约和变更要约的情况下,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权限是不一样的。在前一种情况下,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地位类似于备案机构,即收购人只需将收购报告书提交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不需要对收购报告书所列的实质性条件进行审查,而主要负责对收购报告书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在变更要约收购的过程中,《证券法》规定采取“审批”程序,相应地,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享有实质审查权。
(4)关于禁止违反要约收购。要约收购属于以公开要约收购和公开市场方式进行的上市公司收购,必须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所有其他股东有权根据要约收购规定的条件向收购人出售其股份,收购人必须根据公布的收购条件收购股份。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收购人不得采取要约收购以外的形式收购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也不得超出要约收购的条款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不受此类限制。
(5)关于要约收购的收购条件。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要约收购中提出的所有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根据该条款的字面解释,收购人在收购股份时,应当遵循统一的收购价格、期限和支付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