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破产重整公司的债务

公司破产重组债务处理如下:

1.债务人破产,保证人共同担保的,无论债务是否到期,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均为到期。债权人可以参与破产分配或破产分配。债权人参与破产分配的,其未清偿的债权可以向保证人追偿。债权人不参与分配的,可以向保证人追偿全部债权。但在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应受债务到期利益的保护,即,

2.债务人破产,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的,无论债务是否到期,债权人应当申报破产债权。债务未到期的,应当先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权。债务不足的,可以向担保人追偿。如果债务到期,其债权如同连带保证债权,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的破产,如果债权到期,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或者债权人主张权利。有担保的债权与其他普通债务并无不同。债权到期不还,争论很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债务人的商业计划;

(二)债权的分类;

(三)债权调整计划;

(四)债权偿还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实施期限;

(六)重整计划实施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八十二条

下列债权类型的债权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讨论重整计划草案,按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一)对债务人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津贴、抚恤费用,所欠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职工支付的赔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4)普通债权。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人小组中设立小型债权人小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