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一定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吗?

是的,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上市。

上市公司的特征: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是非上市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特征,如股东有限责任、所有权和经营权。股东通过选举董事会和投票参与公司决策。

(2)上市公司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上市。

(三)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已发行的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但不是上市股票。

与普通公司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特点是可以利用证券市场筹集资金,广泛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从而迅速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往往把其股票在交易所公开上市作为公司发展的重要战略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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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程序

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程序如下:

1.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股票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请。

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批。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拒绝;缺少所需证件的,可以要求其限期补齐;如果预计不会支付,申请将被拒绝。

3.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申请上市。

股票上市申请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

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6.证券公司的法律意见书和推荐信;

7.最新的招股说明书;

8.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收到股票发行人提交的上述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股票上市交易。《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也规定,经批准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上市前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合同,确定具体上市日期,并向证券交易所缴纳相关费用。证券法对此没有规定。

四、证券交易所统一发布股票上市公告。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股票上市申请经证券交易所核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证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除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上市公司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及持有金额;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通过上述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上市交易。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依法暂停或者终止其上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总股本和股份结构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其财务状况,或者在财务会计报告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该公司在过去的三年里连续亏损。上市公司有上述二、三种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后果严重的;出现第1项、第4项所述情形,且逾期不能消除的,中国证监会决定其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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