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填写国资监管平台相关数据?有哪些具体措施和管理制度?

现就员工持股及投资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证券市场员工购买股票除外)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职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2)基本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持股和投资行为,妥善解决职工持股和投资存在的问题。二是规范运营,加强管理。引入员工持股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的规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防止国有企业利益通过不正当行为向员工持股和投资的企业输送。三是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活力。员工持股要有利于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有效转换经营机制;落实职工参与改制的民主权利,尊重和维护职工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员工持股行为

(3)积极推进各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制定改制方案,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综合考虑职工安置、机制转换、资本引进等因素。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主辅分离改制,鼓励辅助企业职工在改制企业中持有股权,但不允许国有企业主业职工在辅助企业中持有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重点是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选择最佳投资者,员工持股不宜处于控股地位。在国有大型科研、设计和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中,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或对企业长远发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干,经批准可探索多种方式获得企业股权,符合条件者还可获得企业利润奖励,在企业改制时转为股权;但其子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下同)的重组应当符合集团公司重组上市的要求。

(四)严格控制员工持股企业范围。员工持股原则仅限于持有企业的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的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以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必要时还可以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的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集团公司出资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其他企业的股权。科研、设计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持有子企业股权的,必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作为子企业国有股东代表。

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份的国有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应在本意见下发后1年内转让股份或辞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职前,不得对其参股企业增加投资。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份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必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其股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依法规范员工持股形式。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引入员工持股,也可以探索其他规范的员工持股形式。从业人员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自担风险的原则,依法享有出资人的权益。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员工的投资活动。

(六)明确职工股份转让的要求。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批准企业改制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职工持股的管理和流通,并在改制企业章程中作出规定。

(七)规范入股资金来源。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贷款或预付款,不得提供担保、抵押、质押、贴现等。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为标的的职工融资;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贷款或帮助融资。要规范历史上利用工效挂钩、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以全体职工名义形成集体股权的现象。

三、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向关联企业投资的行为

(八)关联企业是指与国有企业有隶属关系或业务关系,无国有股的企业。严格限制员工对关联企业的投资;禁止职工向提供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设备及配件、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与企业有其他业务联系的企业投资;禁止员工向与本企业从事同类业务的企业投资。

在上述不得投资企业中投资的国有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应在本意见下发后1年内转让股份或辞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公司辞职前,不得增加对其投资企业的投资。在上述不得投资企业投资的其他员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股份。

四、规范国有企业与员工持股和投资企业的关系。

(九)国有企业剥离部分业务、通过资产重组设立新公司需要引入员工持股的,新公司不得从事与该国有企业同类的业务;新公司从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三分之一。通过主辅产业重组设立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经营单位,不得定向采购或者接受职工出资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产品和服务价格应当公允。当国有企业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资产和服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对职工投资企业,应参照资产评估价格或公允价格确定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不得无偿提供。不得向职工投资的企业提供属于本企业的商机。

国有企业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职工投资企业的关联交易的类型、定价、数量和资金总额。

(十一)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者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兼职的,在本意见下发后6个月内辞去兼职职务。

五、加强对国有企业职工持股和投资的管理和监督。

(十二)严格执行企业改制审批制度。国有企业改制中引入员工持股,必须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经集团公司批准引入员工持股的企业改制,由集团公司在改制完成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

(十三)国有企业是规范员工持股和投资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本意见的要求,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规范企业改制,加强内部管理,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意见要求的,要立即制止和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SAS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