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和基金代销协议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基金行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基金代销第七条基金销售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第八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第九条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二)有专门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

(三)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规范稳定,最近三年未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与基金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六)具有安全高效的基金销售、申购、赎回技术设施,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已经过联机测试,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应技术系统联网,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职业道德、应急措施等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制度;

(八)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机构主管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有不少于二分之一的本部门从业人员,部门经理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从事基金业务两年以上或者证券金融业务五年以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证券公司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最近两年没有挪用客户资产及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三)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在整改中;

(4)不存在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变化或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件。第十一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九)项、第十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从事基金业务两年以上或者证券金融业务五年以上;

(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

(四)最近三年未代理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第十二条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至第(七)项、第十条第(三)至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至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组织名称、机构和业务范围;

(二)主要投资者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连续经营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规范稳健,最近三年没有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且不少于半数;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