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一)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二)有专门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
(三)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规范稳定,最近三年未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与基金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六)具有安全高效的基金销售、申购、赎回技术设施,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已经过联机测试,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应技术系统联网,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职业道德、应急措施等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制度;
(八)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机构主管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有不少于二分之一的本部门从业人员,部门经理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从事基金业务两年以上或者证券金融业务五年以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证券公司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最近两年没有挪用客户资产及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三)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在整改中;
(4)不存在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变化或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件。第十一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九)项、第十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从事基金业务两年以上或者证券金融业务五年以上;
(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
(四)最近三年未代理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第十二条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至第(七)项、第十条第(三)至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至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组织名称、机构和业务范围;
(二)主要投资者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连续经营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规范稳健,最近三年没有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且不少于半数;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