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可以互相借贷吗?

为防止欺诈,关联企业不能相互借款。

上市公司会利用以下关联交易来捏造利润。?

1,相关购销诈骗

关联购销欺诈是指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之间的购销活动进行欺诈。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与子公司或兄弟公司之间发生购销时,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发生购销时;

需要在合并报表中抵消。购销交易发生时,由于上市公司提供的是单一报表而非合并报表,因此不能抵销,但需要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2、委托业务欺诈

委托运营欺诈是指上市公司利用我国委托运营法规的缺失,达到利润操纵的目的。这是一种新的报表欺诈方法。

实践中,上市公司往往将不良资产委托给关联方经营,并按约定价格收取高额回报。这样既避免了不良资产的流失,又凭空获得了一笔利润,而且这种回报往往是挂在经常账户上的,并没有真正的现金流入,所以只是虚假的“报表利润”。

3.资本交易中的欺诈

虽然我国法律不允许企业相互拆借资金,但仍有不少上市公司因为没有好的投资项目,将募集资金借给母公司或其他未纳入合并报表的关联方,并按约定的高息收取资金占用费,虚增利润。

4、成本分摊欺诈

成本分摊欺诈是指上市公司通过操纵应与关联方分摊的销售和管理费用来调整利润。一些上市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往往存在费用支付和分摊的协议,这已经成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手段。

扩展数据

参与借贷活动的企业和基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借入和借出资金的企业必须是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法人,资金能够独立支配和使用,能够从事各种经济决策和活动,在社会上享有良好声誉;

2.借入资金的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实际还款能力,以保证按期还本付息。

3.企业借出的资金必须满足以下来源:

(1)局机关各办公室、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

(2)可用和未用的专项资金:

(4)从各种渠道筹集的暂时闲置资金。银行贷款不得贷出。

4.企业借入的资金必须用于以下方面:

(1)银行已批准贷款的技术改造和项目立项,在银行贷款尚未发放之前,企业可以通过借款的方式暂时补充;

(2) 10%至30%企业贷款所需的自筹资金,在企业一次性筹集足够资金有困难时,可暂以借入资金补充;

(三)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短期流动资金;

(4)投资少、效率高、见效快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部分资金。企业借款的用途应按上述范围掌握,不能用于固定资产的长期投资,更不能以放贷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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