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一、中国保险业现状:

1,业务发展迅速。自1980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业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2003年保费总收入达到3880.4亿元,比上年增长27.1%,折合1999。

2.8倍;保险业总资产达到9122.8亿元,比上年增长41.5%;保险资金余额达到8739亿元,比上年增加51.4%。2003年保险密度为287.44元(即每个公民的平均保费),保险深度为3.33%。中国保险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

2.市场体系逐步完善。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有665,438+0家保险公司,其中中资保险公司24家,外资保险公司37家。按业务性质划分,财产保险公司25家,人身保险公司30家,再保险公司5家,政策性保险公司1家。此外,还有6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705家,其中保险代理人507家,保险经纪人115家,保险公估人83家,保险从业人员1.5万人。

3.体制改革进展顺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等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一些股份制保险公司通过吸收外资和民营资本,优化了股权结构,治理结构逐步完善,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突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控股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分别设立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保险资金实行专业化管理和集中统一运用。探索保险资金管理改革迈出重要步伐。

4.法律法规初步完善。

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保险业进入了有法可依、依法经营的阶段。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监会积极清理与世贸组织规则不一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002年,新《保险法》颁布实施。同时,中国保监会根据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和修订了《保险公司条例》等一系列配套规章制度。一个适合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形成。

5.保险监管逐步与国际接轨。偿付能力监管迈出实质性步伐,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限额和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建立了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初步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框架。与此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指标、不同类型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管报告和新型寿险产品的精算规定等一系列监管规章制度已经实施。加强了保险监管的制度建设。

二、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前景:

1.保险市场的制度化。从1995《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来看,特别是1998+01中国保监会成立以来,我国保险市场体系建设和完善的步伐正在加快,一个体系完整、门类齐全、法规健全的中国保险市场体系正在建立。

2.商业运作的专业化。随着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深化,出口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业务将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由国家设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同时,未来几年将成立专营保险公司,专门从事火险或机动车辆险等业务。

3.有序的市场竞争。从1997开始,人民银行通过整顿代理机构,调整了航空意外险和机动车辆保险的退费和手续费,大力整顿保险市场。许多违规行为被制止。保监会成立后,进一步强调要逐步规范市场秩序,加大对非法机构和违规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4.保险产品的特性。在成熟的市场,产品只有靠品牌+价格+服务才能占领市场,这就是人品。就保险产品的质量而言,它不仅包含利益保障或投资、储蓄或产品组合的功能,还包含其价格水平和服务水平。

5.保险制度创新。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保险创新主要包括产品开发、营销方式、经营管理、组织机构、电子技术、服务内容、用工制度、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等。通过上述内容的创新,促进我国民族保险业的发展,使国内保险公司在与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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