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销售的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1。核准名称,决定公司类型、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

2.提交材料确认地址信息、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经营范围;

3.领取执照,携带《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法律依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七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

(二)具有独立产权的储煤场地二万平方米以上;

(三)有独立的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

(四)有独立合格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

第九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和资信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五)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六)企业自有储煤场地的证明(使用证明)或租赁或合资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

(七)储煤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证明;

(八)质检部门对计量设施和煤质监测设施出具的证明;

(九)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的证书。

第十条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本企业不生产、不加工的煤炭产品的,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