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非法集资,原股东和法人有责任吗?

公司非法集资的原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责任。

股东是投资者或股份公司的投资者。按照股东的地位可以分为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是指享有股东权利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性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普通自然人股东。股东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持有人,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他们也指其他合资企业的投资者。

法定代表人是指主要负责人(如厂长、公司董事长等。)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人。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的内部关系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法定代表人属于员工的范畴。但在对外关系方面,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其代表权限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因此不需要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因此,法定代表人的对外职务行为是法人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此外,法人不得通过限制法定代表人的内部权限来对抗善意第三人。

非法集资案件中的股东是否负有刑事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参与了犯罪。如果只是股东对非法集资不知情,不是共同犯罪人,没有包庇犯罪嫌疑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不承担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代表人的行为超出了法人赋予的权利范围,法人可能要对此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是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