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24条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 12 1)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销售劣质、高价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代理、设计、制作、发布明知或者应知虚假广告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其次,如果确定,就是确定如何缴纳罚款:“破产”是公司的破产还是解散?
公司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如果破产了,走破产程序,工商罚款确实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当然,如果公司还存在,工商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处以罚款数额3%的罚款;
(二)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冻结的存款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