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公司一定要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吗?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应当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合伙人设立,其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固定价格的劳务出资。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扩展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四条
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协商,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分别缴纳。
第七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