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者的行为。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资格。

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增加常规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资格申请进行审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客户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对理财产品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部部门和分支机构在理财产品代销业务中的职责。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销售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约定下列事项:

(一)为客户做好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和后续服务的相关安排;

(二)接受客户询问、质询和投诉的相关安排和后续处理机制;

(三)客户违约时的处置方案和应急安排;

(4)因理财产品的设计和运作以及客户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客户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证券公司在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时,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信息,并对其购买理财产品的适当性进行评估。

证券公司认为某项理财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其适当性的,不得向客户推荐该理财产品;客户主动要求买入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提示其审慎决定,客户应当签字确认。

客户明确约定购买者范围的,证券公司不得销售超出客户确定的购买者范围的金融产品。证券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客户披露客户提供的理财产品合同当事人信息和理财产品说明书,全面、公允、准确地介绍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充分说明理财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特征,并披露是否与理财合同当事人相关。

代销的理财产品流动性和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费用或者难以理解的,证券公司应当用简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户作出有针对性的书面说明,详细披露理财产品风险特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并请客户签字确认。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因理财产品的设计、运作以及客户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客户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夸大宣传或者虚假宣传,误导客户购买理财产品;

(二)以抽奖、回扣、实物赠送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三)与客户分享投资损益;

(四)使用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接收客户代购金融产品的资金;

(五)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客户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并遵守证券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对金融产品营销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其充分了解所负责推介的金融产品的信息以及公司内部与代销活动相关的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