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中,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副经理由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是指由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必备的机构,负责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档案保管、股东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限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逾5年。
3.担任董事、厂长、经理并对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之日起未逾1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承担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年以上。
5.数额较大的个人债务到期未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