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

本办法所称证券是指下列种类的证券:

(一)股票;

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等材料,并全力配合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第五条保荐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认真核查其所保荐的上市公司申请文件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监督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和符合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确保所出具的上市公司发行保荐书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所在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信息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所出具的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八条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并不意味着对证券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应当自主判断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并做出投资决策,承担因上市公司经营和收益变化而带来的投资风险。第二章发行证券的条件第一节总则第九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近两年的利润和净利润,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计算;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最近两年内,根据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4)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的保留意见或者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或者重大不利影响在发行前已经消除;

(五)最近一期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除外;

(六)上市公司人员、资产、财务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分离,机构和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最近12个月内,上市公司没有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清偿债务、提前还款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第十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证券: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最近12个月未履行对投资者的公开承诺;

(三)最近36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