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65 438+00]87号解读:中国联通与中国网通合并期间如何适用契税政策
《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中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7号)
),对中国联通在重组合并过程中涉及的契税问题在两个方面给予明确。
1.对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继承原中国联合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联通新国鑫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继承原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本次重组过程中母公司层面和上市公司层面的土地和房屋权属转让不征收契税。事实上,对于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转让,多年来一直享受免税契税政策,并非联通独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第三条规定,两个以上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原投资者仍然存在的,合并后的企业继承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中国联通和中国网通的吸收合并过程符合这一规定。虽然公司名称变了,但并没有改变原来的投资人。所以成立是为了给它免税。
二、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出让或国家出资(入股)方式承担的原国有划拨土地,应征收契税。
以转让方式继承的土地,征收契税。对国有划拨土地,不征收契税,但以出让或国家出资(入股)方式接受原国有划拨土地属于特殊情况,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实施契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
)规定:原改制重组企业划拨土地以出让或国家出资(入股)方式受让的,不属于
财税[2008]第175号
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一律征收契税。所以这种情况下按规定征收契税也是有政策依据的。
转让方式承受原划拨土地的,计税依据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缴纳契税,计税依据为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应当补缴的出让金。联通以出让方式受让土地相对简单,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出让金即可直接计算。
关于土地和税收基础的确认由国家按固定价格出资,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9号)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契税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和国家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投资或者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因此,以国家出资(入股)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承担者应按规定缴纳契税。因此,国家以固定价格确定的出资(股)额是契税的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