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名称是什么?

法律主观性:

1.企业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不得与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同行业注册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如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批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从属名称。2.企业名称应当由下列部分依次组成:名称(商号)、行业或者业务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省、市、县的行政区划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全国性公司;(二)国务院及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或者大型进出口企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企业;(四)历史悠久的老字号和知名品牌;(五)外商投资企业。三、企业名称应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也可以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报登记。4.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或者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军队编号;(五)外国名称、外文和阿拉伯数字中使用的汉语拼音字母除外;(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法律客观性:

申请企业的名称结构:企业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品牌名称、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北京安泰新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是行政区划;“安泰新世纪”是字号;“信息技术”是一个产业;“有限公司”是组织形式。一、行政区划:1。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2.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行政区划放在名称中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1。在控股企业名称中使用字号;3.控股公司名称不含行政区划。3.外商独资企业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地区)名称的,可以在其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2.字号: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得使用行政区划作为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者的名称作为字号。三。行业:1。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商业用语所表达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如果企业的经济活动性质属于不同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应当用主要经济活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述。2.企业名称未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描述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五大类以上;(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6543.8+0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三)字号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字号不同的。3.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字号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如:北京* * *四川火锅有限公司、北京* * *韩国烤肉有限公司..“四川火锅”、“韩国烧烤”等字眼被视为企业的经营特色。4.企业名称不应或暗示有超出其经营范围的业务。四。组织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申请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但非法人企业可以申请企业名称,如“厂”、“店”、“部”、“中心”,如“北京* * *食品厂”、“北京* *商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