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师见证和香港律师公证有什么区别?
首先说一下“律师见证”,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者申请,指派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的名义,对相关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事实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和证明的律师非诉讼业务活动。
“律师公证”是公证员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比如香港公司公证(又称香港公司律师见证),一般用于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国内投资公司或法律诉讼时提交的法律文件,也可用于香港公司在内地购买房产。一般香港公司最常见的文件在中国大陆使用,需要中国经司法部授权,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然后出具公证声明,最后加盖转发章转发给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其实两者还是有一些区别的。我国还没有法律上的律师见证制度。虽然有律师做见证,但公证效果是最高的,香港有比较健全的律师见证制度。
律师见证可以代替律师公证吗?
当然,律师见证不能代替公证。由于公证是以社会公信力为保障而作出的证明,享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作为证据的公证事实属于无证据的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律师的证言只能作为证人证言,属于间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律师的证人只是一个人的人格作为保障,但我国律师行业素质参差不齐,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人格得不到法院的认可,所以律师的证人几乎没有法律效力。和你我一样,属于证人证言。
然而,律师的证词只有在西方,尤其是在英国,才具有法律效力。由于英国的律师准入门槛很高,所以能进入律师行业的(尤其是出庭的)都是社会的精英,都是上层社会的上层人士。因此,他们基于律师职业道德和人格的证明享有法律效力,属于免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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