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发行人(母公司)可以有未赔损失吗?

1.IPO发行人主体(母公司)不得存在未弥补亏损。《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中,从合并的角度要求“最近期末不存在未弥补的亏损”。对于最近一期期末母公司报表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况,需要做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在该案中,中国南车的母公司声明是否定的。但在另一次培训中,有“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不存在未赔损失”的规定。杨认为,这一条件的标准应该是“以母公司报表为基础,并对合并报表也应进行审查”。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为负,如果个人觉得股改要减资,最好在股改前进行亏损弥补。反正整体变化业绩是连续计算的,没必要急着股改。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是指企业或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出售其股份(IPO是指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开进行首次公开发行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