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有限公司65,438+0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法律主观性:
1.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公司迟迟不起诉时,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诉讼利益归公司所有。2.在这种诉讼中,股东只是代表公司行使诉讼权利,因此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原告必须是公司股东,而不是执行董事。
法律客观性: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