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的基础监理

《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会董事会中监事的要求有明确规定。有关规定如下:第二十二条基金会设监事。监事的任期与董事相同。基金会的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会计师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的财务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主管税务、会计部门反映情况。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任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原始资金来源于中国大陆的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大陆居民。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未逾五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担任过主席的, 因违法被撤销登记并对基金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自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基金会理事在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相关时,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决策;基金会的董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基金会进行任何交易。不在基金会担任专职职务的监事、理事不得从基金会领取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