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的决定(2019)
“前款所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行政村或者村民小组(自然村,下同)为基础的合作经济组织。" 2.第二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其注册资本由社区集体所有的财产折合成等额股份,并可募集部分股份。股东以其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依照公司章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来还债。" 3.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产权改革、完善公司治理、政策引导等多种措施,推动公司发展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公司经济的转型升级。
“鼓励企业树立科学发展观,引进高水平创新团队,发展高质量高端产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发展质量,走向更高的发展形态。
“公司可以通过增发新股、股权置换等股权改革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或投资设立和参股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全市公司工作,指导各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和街道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
“(二)制定规范和促进公司发展的政策;
“(三)制定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
“(四)制定和完善公司的资产登记、资产交易、财务核算和认证等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五)制定章程示范文本;
“(六)根据国家政策制定公司改革方案并组织试点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人民政府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区公司发展规划和监管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和支持公司的发展;
“(三)指导和监督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协调和指导公司董事长述职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和补贴发放工作;
“(四)协调搭建公司资产登记、资产交易、财务核算和认证的监督管理平台,落实监管措施,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负责平台运营和信息管理;
“(五)查处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六)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街道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机构在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市、区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公司的监督管理。
“市、区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市、区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将公司管理信息推送至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实现公司监管信息的互联共享。”五、第四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公司经深圳市商事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批准成立。”不及物动词第七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人员出入境证件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相关信息,开展相关登记和交易工作。”
第一款中“公司不得成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股东或者合伙组织的合伙人”修改为“公司不得成为合伙组织的普通合伙人”。
第三款改为第四款,并将“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改为“违反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该款中的“登记机关”修改为“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7.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中国党在公司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作用,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和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会、* *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公司所在的中国* * *生产者党社区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委)领导、支持和监督公司的发展。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选任必须经社区党委研究同意,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作开发等重大事项的转让、抵押、质押或担保等,应经社区党委研究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由社区党委研究提出,提交公司所在地中国* * *街道工委研究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