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做出了公司分立的决议?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分立作出决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与债权人在分立前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与债权人在分立前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