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所有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01联合体的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联合体在《招标投标法》中的表述是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两部法律对财团的描述不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联合体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联合体范围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自然人。这主要是由于《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的定义是“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招标投标法》将投标人定义为:“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以《政府采购法》把联合体的范围限定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招标投标法》把联合体的范围限定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以一线人员在实践中要注意这一点。

联合体各方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政府采购法》规定,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所有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包括六个方面。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联合体各方必须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或资质,不能成为其中的一部分。

实践中,有人对这一条款并不确定,我们进一步阐述如下:《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相应的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从上述法律的表述可以看出,联合体各方都应具备相应的能力或资质。这里,联合体各方是指参加联合体的所有成员;每个人都有相应的能力或资质是指参与联合体的成员都有相应的能力或资质,任何一方满足相应的能力或资质。不能是联合体一方有部分能力或资质,条件不足由联合体其他成员补足。比如A公司和B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A公司有招标文件规定的部分资质,B公司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质。A公司和B公司组成联合体后,两家公司优势互补,看似符合招标文件的资质要求。但实际上,A公司和B公司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资质要求。这种联合体投标形式显然不符合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联合体各方应* * *与买方签订采购合同。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应当* * *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对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 * *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以联合体的形式参加投标,如果中标,联合体各方应* * *与采购人或招标人签订合同。比如A公司、B公司、C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由A公司牵头。如果联合体中标,那么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将与A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但不是以A公司的名义..联合体各方应当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实践中,有些人认为联合体的代表或领导人与采购方签订合同就足够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不利于承担责任。

如何确认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如果资质相近的成员级别不同,如何确认联合体的级别?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联合体中资质相近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实践中,一线人员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结合联合体协议确认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05禁止联合体投标。

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单独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另一个联合体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联合体各方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参与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无效。

无论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还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都限制了联合体投标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即只要参加联合体投标,属于联合体成员,就失去了再次参加投标的资格,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者组成新的联合体再次参加投标。实践中,有些投标人为了提高中标率,一方面组成联合体投标,另一方面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投标。显然,这种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相关招投标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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