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冻结被执行人贷款存款账户的扣款?
贷款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已被指定专门用于贷款质押担保,构成动产质押的,法院不能执行贷款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也不能扣划该类账户内的资金;如果贷款存款账户中的金额没有具体说明,不构成动产质押,法院可以执行贷款存款账户中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让与债权人占有,并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转让的动产为质押物。”
第六十四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押物移交给质权人时生效。”
为了明确金钱是否可以质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专门账户、封存、保证金等形式指定其金钱后,,就会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用该款优先受偿。”
这为保证金质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扩展数据:
贷款存款和其他账户资金可以作为质押。但是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出质人与质权人有使用账户进行质押的约定。出质人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其他第三人,同意在债务不能如期清偿时,以特定账户内的资金优先偿还质权人的债权,且该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二,账户内的资金应由质权人控制和支配,而不是出质人。如果仅设立账户,或者仅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约定,但特定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未转移至质权人占有,则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不构成质押,法院可以依法扣划,实现其他案件的执行。
第三,贷款存款账户需要“具体”。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实践中也不容易把握。
浦城县人民法院——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贷款存款账户扣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