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司钱怎么定罪?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他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牟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较大,不归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挪用公司资金罪:即主体是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资金使用权;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上,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如何认定挪用资金罪的数额

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数额是影响刑事责任轻重的重要情节。计算行为人挪用的资金数额,应注意以下问题:

1.挪用公司正在生息或支付利息的资金的,挪用期间给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回,但不得计入挪用资金数额。

2、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其利息、收入或非法所得,应予追回,但不能计入挪用资金数额。

3.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挪用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多次不还的,挪用数额累计计算;将后来挪用的资金归还以前挪用的资金的,以犯罪时未归还的实际数额认定挪用数额。

4.多次挪用单位资金,有的用于违法活动,有的用于营利活动,有的用于个人生活或挥霍。首先要按照逾期、营利、违法三种类型来计算挪用的数额。已经还上的,个人生活使用或挥霍不足三个月的要扣。其中一个符合相应标准的,按本罪论处;三种数额不符合相应的数额标准,但加起来后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应认定为本罪;三种数额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相加后仍低于“数额较大”标准的,不应以犯罪论处。即使数额已经超过“非法活动”挪用资金罪的起点,也是如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归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76。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1,挪用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至三万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3、挪用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的,属于非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