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法律主观性:
第一,企业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不得与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同行业注册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如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批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从属名称。2.企业名称应当由下列部分依次组成:名称(商号)、行业或者业务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省、市、县的行政区划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全国性公司;(二)国务院及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或者大型进出口企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企业;(四)历史悠久的老字号和知名品牌;(五)外商投资企业。三、企业名称应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也可以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报登记。4.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或者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军队编号;(五)外国名称、外文和阿拉伯数字中使用的汉语拼音字母除外;(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