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建设、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环境保护、物价、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市场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用地实行集中统一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开发和工业用地由政府垄断,土地使用权统一收储和征用,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开发商提供土地。
商品房必须坚持连片开发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建立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和土地储备制度。
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土地供应信息发布制度、土地供应条件和结果公示制度、土地登记信息公开查询制度。第二章土地供应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 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土地市场供应协调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由市规划、财政、储备中心、建设、发改、审计、环保、物价、监察、法制等相关部门和黑龙江和成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负责人组成。评估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土地储备和供应的日常工作,提出土地储备和出让的实施方案。
中心城区土地出让实施方案经市协调评审小组评审,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重大问题,提交市委常委会审定。第八条各类土地利用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类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必须控制在年度用地计划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应当及时调整和修改。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核准、备案建设项目前,必须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建设用地预审,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规定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的意见,确定选址条件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选址意见书》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第十条除列入国土资源部划拨土地目录的土地可以划拨外,土地供应应当以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支付。
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行业)、城市基础设施和各类社会事业应逐步实行有偿使用。第十一条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直接供应,也不得作为政策性补偿。
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时需要进行拆迁补偿,国土资源部门在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实施出让或划拨。通过政府统一收购储备,国土资源部门在签订《收购储备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实施出让或划拨。涉及占用农用地或者集体土地的,经有审批权的政府批准,并缴纳征地补偿和征地相关税费后,国土资源部门方可出让或者划拨土地。第十二条经营性用地和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商品住宅开发用地使用权出让主要通过拍卖方式进行。拍卖出让,原则上应当有三家以上(含三家)具有实质性竞争意向,否则不予出让。
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主要以挂牌方式进行。如果不能提前取得收储拆迁“净土”,可以在上市出售后进行统一“净土”的工作,也可以由开发商以收储拆迁包干的形式作为土地使用条件实施。
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主要以挂牌出让方式进行,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制定颁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