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涉嫌欺诈股东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公司涉嫌诈骗的,由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的客体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目标还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以河南省为例,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对于诈骗罪,我们规定骗取公私财物的价值为五千元、五万元、五十万元,应当作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扩展数据:

案例:两名男子因隐瞒公司债务转让股权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批捕。

为了还旧债,欠新债,他私自拿公司的土地做抵押贷款,重债后隐瞒债务转让公司。近日,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涉嫌合同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廖岷、金江欠下大量债务,债权人催促其偿还。他们到处借钱,用新账还旧账。金江向高利贷者陈震借了400万元,但遭到拒绝。陈震说,只有把它借给一个“精明的人”,它才会得到保证。他们随后找到江西省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总经理彭,他从借了400万元,借给了靳江和。

借钱的时候,两人根本没有还款能力。当时他们是天元陶瓷太阳能灯具有限公司的股东,于是告诉彭,只需要向高新区政府缴纳435770元土地款,让公司办理土地证的相关手续。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高新区政府将全额返还给企业。

就这样,、金江在未告知公司股东的情况下,用天元公司的土地作抵押,向彭借款400万元。并骗彭说政府一给公司钱,马上还,表示借款期限一个月。事实上,在高新区政府将400万元返还给该公司后,两人并没有还钱给彭,而是将这笔钱用于清偿其他私人债务。

此后,廖岷、金江以天元公司的名义私自欠下200万元,债权人找到公司大股东苏勇进行催款。苏勇担心他们会瞒着他让公司负债累累,他急于卖掉公司。三人在隐瞒公司土地抵押及各种隐形债务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014年7月6日,廖岷在珠海被抓获归案,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查,廖岷与金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物。他们涉嫌合同诈骗,被昌江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参考资料:

凤凰城。两名男子因涉嫌合同欺诈隐瞒公司债务和转让股权而被捕。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