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为什么被骗9300万贷款?
经审理查明:2012年底至2013年底,被告人、* *李(另案处理)、曾毅(另案处理)、毛某2(另案处理)、邹中玉(在逃)、谢某2骗取凉山州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州商业银行)贷款;
经与四川鑫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融担保公司)、绵阳市兴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洋担保公司)、西昌市汇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担保公司)、银行工作人员毛等人合谋,伪造相关贷款资料,骗取国家商业银行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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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内部人士的裁决
刑事判决书显示,根据毛某的简历,毛某2于2008年5月加入州商业银行,先后担任州商业银行西昌分行行长、州商业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主任、州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并于2065438+2007年5月被免去风险管理部负责人职务。
毛证言:我帮助* *李在国家商业银行办理的贷款,不是* *李本人所为,贷款资料基本是伪造的,没有按照贷款资料的用途使用贷款。* *只要在国家商业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有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就没有问题。* *利息贷款都是事先跟我说好的。如果我没有异议,* *息会去贷款主体,伪造贷款信息提交给银行客户经理,银行客户经理会按照流程逐级上报。等我主持完贷款评审会,就借给* *利息。
2065438+2003年4月23日贷款主体490万元,登记借款,借款用途虚构。朱浩伪造全部贷款资料后,通过兴阳担保公司向国家商业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借款490万元。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浩火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虚假的贷款理由,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和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浩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结合前罪犯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判令被告人朱浩向凉山商业银行退赔12246800元(扣除已归还本金53200元)及伙同他人骗取的贷款金额。
国家商报-又一个大案!商业银行被骗贷款9300万15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