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法律分析: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项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的要求,我省对《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冀财财财[2011]32号,以下简称《目录》)进行了部分征求意见。同时,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2013-2014,对《目录》中的部分内容做了如下修改:一是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的功能,补充和明确了《环保节能与新能源产品目录》;二是为落实省政府“双降双提”要求,提高了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三是为提高服务水平,方便采购单位采购小型项目,明确了集中采购中一些常见物品的资金监管起点;四是增加社会公共服务内容。根据《目录》的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2011起执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冀[2011] 3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废标:
(1)符合专业要求或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
(二)有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无法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化,采购任务被取消的。
投标被取消后,买方应将取消的原因通知所有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