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装饰工程的活动。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筑工程中设立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独立职能部门。分公司、地区公司等大型建筑企业分支机构应当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子公司、地区公司等大型分支机构必须在建筑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时编制和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检查等活动。第四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专职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调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指导、评价企业各部门或者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事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相关数据的统计、安全防护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现场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项目经理报告;应立即停止违章指挥和操作。第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配备齐全。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建设规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至少为:(1)集团公司-1人/万平方米(生产能力)或每十亿建筑产值,且不少于4人。(2)工程公司(分公司、地区公司)-1员工/10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1亿施工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3)专业公司——1人/10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1亿建筑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4)劳务公司-1工人/50建筑工人,且工人不少于2人。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成员应当包括企业派驻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如下:(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建筑面积至少1人:一平方米及以下工程1、1人;2、10000 ~ 50000平方米工程至少2人;3、50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至少3人,应设置一名安全监督员,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土建、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总费用:5000万元以下项目至少1人;2、5000万-654.38+0亿元项目至少2人;3、1亿项目至少3人,应设置一名安全监督员,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七条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有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项目,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按照第六条规定的配备标准,增加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八条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项目施工人员不足50人的,应当设置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 -200人的,应设置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风险的实际情况,不低于企业总人数的5‰。第九条施工队设兼职安全检查员,对施工队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第十条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地方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有关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高危项目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技术管理,预防建筑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装饰工程的活动。第三条危险性较大的项目是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称的七个子项目,施工前应当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施工支护结构;或者基坑不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二)土方开挖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3)模板工程:各种工具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升降和分段升降;3.悬挑脚手架;4.门式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载平台。(6)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和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工程。(七)其他危险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与施工;2.预应力结构的张拉施工;3.隧道施工;4、桥梁工程施工(包括架桥);5、特种设备施工;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7、6m以上的斜坡施工;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已取得行政许可,没有技术标准。第四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查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施工企业技术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第五条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论证和审查(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者地下室三层以上的深基坑工程,或者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虽然深度不超过5m(含5m)。(2)地下开挖工程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地下开挖和隧道工程。(3)高大模板工程中水平混凝土构件的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米,或跨度超过18米,且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项目(五)大江大河深水作业项目(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等大型土石方爆破项目第六条专家论证审查(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交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3)专家组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作为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附件。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专项安全方案组织施工。第七条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地方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八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