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股东不愿意做的项目。其他股东能要求他们吗?
没问题
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公司股东的表决权。这一规定意味着:对于《公司法》已经规定的条款,如“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不能对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不同的规定,否则无效;《公司法》未规定的事项,应在章程中规定,章程效力优先。
至于如何保护小股东的权利,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如股东行使下列职权时的表决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在股东会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