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信托模式1.0对被保险人的要求。

保险信托模式1.0的主要形式是信托公司为保险受益人,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支付到事先准备好的信托账户。其法律关系的本质是保险理赔的信托。因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信托公司开立的信托账户并未取得实际的信托财产,而是信托公司取得了保险索赔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承诺给付保险金。

在这种模式下,

1,需要支付的主要费用有:

保险公司的保费,

为信托公司开立和保存信托账户的托管费,

信托公司取得信托财产后的信托财产管理费。

2.主要过程是:

(1)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前(如果寿险是以身故为准,通常是被保险人身故),由被保险人支付保费。

(2)保险事故发生后,信托公司会收到保险金。信托公司收到保险金后,会进一步管理资金。最后,将信托财产的收益支付给委托人的子女。

3.其主要职能是:

将资金从被保险人转移到最终受益人。

4.主要的法律风险是:

(1)信托公司可能由于以下情况最终无法拿到保险金,但委托人要一直支付信托账户费用:

(一)投保人、保险人的行为不符合保险法规定,致使保险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保险合同有效,但因被保险人需要承担巨额债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即财产的风险隔离效果较弱;

(2)信托公司取得信托财产的时间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此之前,信托是否有效,属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