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的表决权限制制度是怎样的?

一、新公司法的表决权限制制度是怎样的?表决权限制制度是指规定一定的持股比例,超过该比例的股东所持股份的表决权弱于普通股,即这部分不再是一股,而是多股。第二,表决权限制制度的相关规定已经成为国际公司立法的普遍规定。比如比利时、卢森堡的法律规定,股东大会上持有公司40%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失去表决权。意大利商法典1982第157条规定,持有100股的股东每5股有一票表决权;超过这一限额的部分每20股有一票。我国新《公司法》仍然坚持传统公司法中的资本多数决原则。《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资本多数决原则有一些限制,但它是模糊的,其唯一效力来自公司章程。笔者认为,现实中公司章程的决策程序仍然坚持资本多数决原则,指望大股东在制定章程时限制其表决权,无疑是一种妄想。这种武断的规定不可取,也不可能在现实中实践,永远停留在“纸上谈兵”的困境中。公司法应打破思维局限,大胆借鉴国际通行的表决权限制制度,对大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当然,在具体的比例设计上,还是应该在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下保障中小股东的平等投票权,以此来制约大股东的决策权,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三。限制投票权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间接限制,即限制其表决权的效力,通过法律规定股东在特定情况下通过行使表决权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的决议无效或可撤销。这种限制直接表现为对股东会决议效力的限制。另一种限制方式是直接限制,即通过立法使持股超过一定比例的股东的股份表决权弱于普通股。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慢慢崛起,这将伴随着一定的法律规定,不仅是为了约束企业的行为,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们的权利不受外界的影响。在我国公司法中,有必要明确本文的知识点。有什么不明白的,欢迎前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