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报表的相关制度

区域GDP核算体系

(一)为了全面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规模和结构,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会计制度。

(二)地区生产总值核算体系是全国调查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的综合要求。各地区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填报。

(3)地区生产总值核算体系分为年度报告和定期报告两部分。表中各项指标的含义和计算方法,按照国民经济核算部门的国内生产总值年度核算计划和国内生产总值季度核算计划(试行)执行。

(4)地区总收入等于地区生产总值加上地区外要素净收入。由于各地区计算区外要素净收益比较困难,目前仍有部分地区没有开展这项工作。所以暂时没有统一规定上报地区总收入。有条件的地区可按制度规定上报,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暂不上报,但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创造条件进行试算,以满足地方政府的决策需要。

(5)综合年报不变价格计算基期为2005年,综合定期报告不变价格计算基期为2010。

投入产出会计系统

(一)为了适应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的需要,为研究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产业结构调整、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会计制度。

(2)投入产出核算体系是国家统计调查体系的一部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198718号文件“每五年进行一次全国投入产出调查,编制投入产出表”,投入产出基准表每二年、第七年编制一次,投入产出扩展表每零年、第五年编制一次。

(3)投入产出核算体系有三表。

资本流动会计系统

(一)为了全面、完整、系统地描述我国人民的社会资本活动,清晰地反映国民经济运行情况,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会计制度。

(2)资金流动核算范围是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机构、各部门的资金流动状况,核算内容包括经济循环过程中各种形式的资金。

(3)资本流动核算体系(收益分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编制。

(4)资金流向核算体系有两个综合表,一个是资金流向(收益分配),一个是资金流向(财务往来)。

国有资产会计制度

(一)为了全面、完整、系统、有效地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活动的历史积累成果和综合经济实力,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的总规模和结构,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和调控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会计制度。

(2)全国资产核算体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统计局向国家统计局申报。

(3)国家资产核算体系有五个表,包括一个资产负债表和四个机构和部门的资产负债表。一般只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编制和报送分支机构和部门的资产负债表。在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各机构、各部门资产负债表中,暂不具备金融资产负债准备条件的地区,可暂不报送。

(4)非金融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是指按注册类型分类的各类企业,而不是按资本类型分类的各类企业。核算原则和方法可按国家统计局新制定的《统计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和《划分企业登记类型的规定》执行。

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一)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国民经济运行过程,提供系统、科学的分析方法,为宏观经济分析、管理和决策提供全面、系统、详实的基础数据,保证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和数据的国际接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向国家统计局报送。

(3)由于目前部分地区未开展金融交易核算,暂无统一规定上报地区国民经济账户;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制度规定上报,条件不成熟的地区可以暂不上报,但要积极进行调查研究,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基层统计报表系统

(一)为了及时反映全国基层单位的变化情况,做好名录库信息的维护和更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属于国家统计制度,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属地、市、县统计部门的综合要求。各地区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口径和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期如实报送。第二部分是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建立的全国基层单位名录更新系统,要求县级以上统计、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部门共同实施。

(3)本制度包括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表格分为统计系统填写的表格和相关部门提供的表格。统计制度报告的填报范围包括辖区内新增、变更、消失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全部限额以上法人单位、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范围包括新增、变更、取消单位的行政审批登记信息。

(四)本系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报表制度

(一)为了了解全国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和调控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2)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的综合要求。各地区要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上报目录,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工业企业报表制度内容,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地方特殊需要的统计数据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收集,并尽量避免与国家统计调查的内容重复。

(3)本统计报表制度分为年报和定期报,统计范围原则上为规模以上工业法人企业。规模以上工业法人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在该报告体系中,2010年度报告涵盖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2011定期报告涵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四)所有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组织实施,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五)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限额以下工业抽样调查统计报表制度

(1)调查目的:反映规模以下工业的基本情况和总量。

(2)调查范围(总体):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所有个体工商户。具体包括调查年初登记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全部个体工商户,以及新建成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全部新增个体工商户。

(3)调查内容和形式:调查内容包括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如详细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代码、注册类型、人员、企业资产、生产经营状况等。;个体工商户的基本情况、人员和生产经营情况。调查分为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问卷分为基本表和综合表两种。

(四)调查队负责按时向国家统计局报送调查数据(基本表)和计算数据(综合表)。

(五)调查总体划分:按照国民经济核算的要求,将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划分为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全部个体工商户两个亚人群。

(六)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劳动统计报告系统

劳动统计的主要目的是了解本单位职工人数和劳动报酬的情况,反映用工、生产成本和经济运行情况;反映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基本情况和变化,为科学制定分配政策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提供重要依据;评估一个国家或地区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企业应当参照本地区、本行业的平均水平制定工资标准。

劳动统计报表制度包括两部分,即非私营单位劳动统计报表制度和私营单位工资统计报表制度。本制度统计范围为3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城镇法人单位。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非私营单位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非私营单位劳动统计报表制度》由国家、省、市、县统计局组织实施。统计报表由市、县统计局安排到本地区各法人单位或组织。各单位填报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当地统计局,逐级审核汇总后上报国家统计局。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汇总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调查范围包括城镇所有非私营法人单位,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和其他单位。调查的主要指标包括: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

各单位统计的从业人数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所有人员,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如一个完整的日历年度)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无论是否计入成本,无论是以现金支付还是以实物支付。工资总额统计了个人税前工资,还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住房等个人账户的资金和税收。

私营单位工资统计报表制度

私营单位的工资统计是以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的,雇员人数在100人或以上的单位进行全面调查;从业人员20-99人的单位采取抽样调查,以省级为整体,按行业类别抽样,抽样比例为10%;从业人员19及以下的单位不进行直接调查,根据相关数据和典型调查进行测算。

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企业登记类型划分规定》,工资统计调查中的私营法人单位主要是指境内法人单位中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自然人控制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