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约收购的三种基本形式是

根据要约收购的范围,有部分要约收购(收购部分股权)和全面要约收购(收购全部剩余股权)。

一、要约收购简介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购买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见,按照依法公告的要约收购中规定的收购条件、价格、期限等条款,收购目标公司股份。

二、投标报价的特点

其最大的特点是所有股东在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做出自己的选择,因此被视为完全市场化、规范化的收购模式,有利于防止各种内幕交易,保护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要约收购包括部分自愿要约和全面强制要约两种类型。部分自愿要约是指收购人根据目标公司总股本确定拟收购股份的比例,并在此比例范围内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预受要约的数量超过收购人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相同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三。投标报价的主要内容

1,要约收购的价格。价格条款是要约收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都非常重视,主要有两种方式:自由定价和价格法定主义。

2.投标报价的支付方式。《证券法》没有规定要约收购的支付方式,《收购办法》第三十六条认可收购人可以通过现金、证券或者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上市公司的收购价款。但《收购办法》第二十七条特别规定,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或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但未能获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方式支付收购价款;以合法可转让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提供现金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3.要约收购的期限。《证券法》第九十条第二款和《收购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要约收购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不得超过六十日,但有竞争性要约的除外。

4.要约收购的变更和取消。要约一旦发出,就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上市公司的要约也是如此。但由于收购过程的复杂性,收购人在特定情况下也有可能变更意思表示,但这只是法定情形下的例外。比如,我国《证券法》第91条规定,收购人在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不得撤销其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要约收购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四、投标报价方式

1,自愿要约收购和强制要约收购

根据投资者发出要约是出于法律的强制要求还是出于自愿,要约收购可以分为自愿要约收购和强制要约收购。

2.综合投标报价和部分投标报价

根据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意向,要约收购也可分为全面要约收购和部分要约收购。无论是全面要约收购还是部分要约收购,都必须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收购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规定的条件,收购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先受让的股份。收购人预受的股份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比例收购其预受的股份。根据《收购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部分要约的下限为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3.初始要约收购和竞争性要约收购

根据要约收购顺序的不同,要约收购可以分为初始要约收购和竞争性要约收购。初始要约收购是指第一个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的投资者所发出的要约。因此,只有第一个要约才可以是“初始要约”。竞争性要约收购是指初始要约出现后,其他投资者向同一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的要约。可能有一个或多个竞争性投标报价。

根据《收购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收购人在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不得变更要约;除了竞争性报价。

发生竞争性要约时,首次要约收购人在首次要约期满前不足65,438+05日变更要约的,收购期限应当延长,延长后的要约期限不得少于65,438+05日,且不得超过最后一次竞争性要约的期满日,并按照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以证券支付购买价款的,应当追加相应数量的证券,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

发出竞争性要约的收购人应当不迟于首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布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也就是说,首先,在15日要约期限届满前,收购人可以变更要约,除非有竞争性要约,否则在15日内不得变更要约;其次,如果存在竞争性要约,且收购人在15日内变更要约,收购期限至少延长15日,但不得超过最后一次竞争性要约的到期日;最后,发出竞争性要约的收购人应当在不晚于首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布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应该说,到目前为止,中国资本市场还没有一个竞争性要约收购完成的案例。

在上面,边肖详细介绍了要约收购的介绍、特点、主要内容以及要约收购的方式。要约收购之所以受欢迎,是因为它的信息是公开的,可以保证公司所有股东的利益,并且简单方便,有利于收购方和目标公司双方的利益。在要约收购中,希望您能仔细阅读要约收购条款,遵守并维护要约收购条款,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对要约收购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相关律师。